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問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例如報價單筆跡字體列印顏色相同)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例如報價單筆跡字體列印顏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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