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與分包之差異?

所稱轉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至於主要部分之定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非屬上述轉包情形,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為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所稱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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