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政府採購法新訂付款規則,自105年4月1日起廠商貨款併入一般付款時程

政府採購法新規定:採購支付款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30日內付款;為因應政府採購法新訂付款規則,經校長簽核通過自105年4月1日起廠商貨款併同一般付款時程(每週三付款),故出納組於每週四中午前收到財務處之應付帳款傳票後於隔週三付款以符合法令。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