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取得廠商請款單據後,務必依規定時間送出核銷

一、本校已簽核通過自105年4月1日起全校各項經費皆適用政府採購法新訂付款規則,即取得廠商請款單據後30日內要完成付款(包含$15,000以下自行採購部分),其相關規定已透過總務處採購組與財務處於105年3月29日所辦理之採購核銷說明會宣導,同時修正請購系統於簽核時跳出提醒-【配合本校廠商付款時程調整,請於發票或收據開立日起算5個工作天內送出核銷】。
二、清查今年4月~6月付款憑證,發現仍有許多單位未依規定(開立日期起算5個工作天內)送出核銷,致行政作業流程超過付款期限的情況。特再次發出通告,請大家務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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